(2017)浙07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姚瑾、徐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瑾,徐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姚瑾,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规,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姚瑾与徐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6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姚瑾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95元、申请执行费11990元。但被执行人徐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规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徐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徐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徐规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徐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姚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规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