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刘亚柳、林木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柳,林木盛,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8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柳,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执行人林木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新华苑小区B102-1号商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990313-9。法定代表人林木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柳与被执行人林木盛、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本案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融城项目13号楼商住楼第一层中的60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但由于该房产已在先抵押给了巨野县工商银行,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将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融城项目13号楼商住楼第一层中的60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刘亚柳名下及案件受理费1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将巨野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融城项目13号楼商住楼第一层中的60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过户至刘亚柳名下及案件受理费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