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狄某某,女,1980年出生,苗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3年出生,苗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6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谢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出被执行人��某某有任何银行存款,申请人狄某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26执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光审判员 曾志强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岑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