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利,张东梅,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3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程璐。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永利,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永利,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东梅,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相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永利、张东梅、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上述被告,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亦没有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适合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