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46号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言,男,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何,女,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潘海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潘海军名下的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海军名下价值3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