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0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职务:总经理。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17年10月20日,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费318万元,且双方已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已一次性终结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560万元的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宝冠纤维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