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安穗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包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穗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穗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育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包平利,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穗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平利给付申请人西安穗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38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元、执行费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包平利已交纳案件款54985元、执行费72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梦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