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邝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183号原告: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响水乡周家组10号。法定代表人:赵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邝洪亮,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响水乡。原告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邝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市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