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智勇、游清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智勇,游清航,陈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倪智勇,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游清航,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鸿,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倪智勇与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游清航、陈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智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倪智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鸿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城街道××北村套房,与被本院依法拍卖并成交,拍卖款已向各申请人发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游清航、陈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