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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戴美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美福,男,1983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05年3月被强制戒毒五个月,于2006年9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8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1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3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8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美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美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15日15时许、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戴美福先后两次在瑞安市,在其所有的牌号为浙C×××××七座面包车内,容留刘某注射毒品海洛因。2.同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戴美福在瑞安市塘下镇塘川街附近,在其所有的七座面包车内,容留刘某注射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戴美福在瑞安市塘下镇塘下中��医院门口对面的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美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劳教人员详细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美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美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美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