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9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李成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李成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内自编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60946P。法定代表人:陈文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钊,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广,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升信电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