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县腾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县腾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梨树园小区1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承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腾冲县腾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委会蛮东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腾冲县腾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腾冲县腾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继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番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