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同心艺术培训学校与济南世纪荣祥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同心艺术培训学校,济南世纪荣祥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同心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羲淼,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姣辰,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世纪荣祥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孝,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同心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同心艺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世纪荣祥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荣祥物业公司主张解除与同心艺术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主张同心艺术学校向荣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延期付款的利息,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及同心艺术学校是否已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同心艺术学校支付荣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及租金,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济南市同心艺术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周江审 判 员 郭维敬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