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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继胜强奸、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81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继胜,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2004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强奸��,2017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继胜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继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吕继胜步行经过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与红庙路中间梅溪河东岸梅溪村小宋理发店时,发现女店主宋某在椅子上靠着睡觉,心生歹意,欲强奸宋某,吕继胜进入理发店内,拿出之前所买尖刀架到宋某的脖子上,威胁宋某坐在椅子上并让其脱掉衣裤,宋某借���身脱衣服的时候夺走吕继胜所持尖刀跑出理发店。吕继胜遂追到理发店门外对宋某拳打脚踢,后见到旁边店内有人出来,便欲将刀夺走逃跑,在夺刀过程中将自己右手划伤,吕继胜见不能夺回尖刀,便按着宋某拿刀的手将尖刀朝宋某左脸至左胸部位连扎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继胜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吕继胜的供述、被害人宋某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继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吕继胜步行经过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与红庙路中间梅溪河东岸梅溪村小宋理发店时,发现女店主宋某在椅子上靠着睡觉,心生歹意,欲强奸宋某,吕继胜进入理发店内,拿出之前所买尖刀架到宋某的脖子上,威胁宋某坐在椅子上并让其脱掉衣裤,宋某借起身脱衣服的时候夺走吕继胜所持尖刀跑出理发店。吕继胜遂追到理发店门外对宋某拳打脚踢,后见到旁边店内有人出来,便欲将刀夺走逃跑,在夺刀过程中将自己右手划伤,吕继胜见不能夺回尖刀,便按着宋某拿刀的手将尖刀朝宋某左脸至左胸部位连扎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胸部外伤贯通胸腔,肺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00时许,被告人吕继胜到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宋某对本案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吕继胜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继胜的供述:我叫吕继胜,1983年2月5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清河乡万岗村万岗105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近海镇合兴圩村25号,在近海镇塘芦港私人渔船上捕鱼作业,电话:138××××3571,我家就我和我母亲两个人,我母亲叫张长秀,64岁,无业。我1996年小学毕业,后先后在南阳市梅溪路胡辣汤店、永安路胡辣汤店、育阳桥南头饭店打工。2000年7月份因涉嫌抢劫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警大队监视居住,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同年11月左右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2002年7月份因涉嫌盗窃被南阳市宛城分局刑警大队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2003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9月刑满释放���狱。出狱后到上海世博园做临时保安,2015年12月份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捷德服饰有限公司做车工,2016男2月份开始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塘芦港私人渔船上出海捕鱼,今年5月1日结束捕鱼工作,5月9日回到方城。2017年5月9日我回到方城县城到凯旋超市我去找我大伯吕德欣要欠我的3340元钱,他说第二天让我过去拿,然后我就去了汉霸公园附近我姑吕降仙家坐会,在我姑家碰见我叔伯兄弟吕继亮然后当晚就住在他家了,第二天(5月10日)早上八点多我去我大伯家要钱,他给我350元钱并让我坐车回江苏,我嫌钱少就给南阳我哥尹克选打电话想再要点钱,他说他在云南要到晚上才能到家,我就坐上方城至南阳的大巴车到了南阳,到南阳我在百里奚三孔桥上面的路口下的车,我下车后就沿着百里奚路往北走,后来到铁路俱乐部附近的小路,在路上有个没名字的���里有个女的喊我问我玩不玩(意思就是嫖娼不嫖),我进到店里有十分钟左右,我问她有啥服务,她说有特殊服务(就是嫖娼),我问她多少钱,她说100元,我说嫌贵另外嫌她岁数大,在店里说了一会然后有个男的牵个狗过去了,我就走了,后来我又到了小商品城买了一件T恤衫,后来又转到桐树庄,后来我想去以前我朋友在梅溪河边开的理发店,就去了七一路与红庙路中间的梅溪河东岸去找我朋友张增华的朋友开的理发店,我去了那个位置后看到一个理发店但是不是他们,我进到理发店,理发店就一个女的,我问她以前旁边是不是有个两口子在开理发店,她说有但是已经搬走了,我问她开多长时间了,她说两年多了,我就在店里理理发,然后我就走了,后来出去转转然后在红庙路上吃点饭喝了两瓶啤酒,吃过饭到红庙路鞋厂附近百货店转转,老板问我干啥哩,我���便说个想买个水果刀,然后他给我指了位置,我过去看了一下,看到有把尖刀不错,想着回去坐火车了削水果用着方便,我就花10元左右买了一把,出了店我想去河边在转转,然后打出租车到枣林,本来想去玩会捕鱼机。但是找不到地方就在白河边随便转转,我就步行沿原路返回,走到红庙路与梅溪河交叉口时,我沿着河提往北走想着去火车站近些,又经过那家理发店时我往里面看了一眼看见那个女的在椅子上靠着睡觉,穿的裙子大腿在外面露着,我看看周围没人心里有种想进去强奸他的想法,我就进到屋里站一会看她也没啥反应,她可能那会睡着了,我就伸手拉了一下门想试试她是否睡着了,她抬头看了一下可能没有发现我就又躺那里睡了,我把手提袋放在凳子上然后拿出买的尖刀并把尖刀的包装盒撕掉,我把门关上手里拿着尖刀然后朝她跟前走,她已经站了起来,我拿刀过去往她脖子上架并对她说别吭声,她用手挡了一下把她手划流血了,后来我一个手捂着她嘴另一只手拿着刀架在她脖子上让她坐在椅子上,我说你别出声,我恐吓她出声了我弄死你,她呜呜啦啦的说她不出声,我就把捂她嘴的手松开了,我对她说你把裤子脱了,她说大哥你想要钱我给你钱,我说我不想要钱我就想强奸你,她说中,还说她手流血了,我就顺手拿了条毛巾让她包了一下,她包好后我让她趴在椅子上,但是她没有趴并且直接站了起来并且开始往门口跑,跑到门口伸手拉着门开门时我一手拉住她头发,另一只手拿着刀想往她脖子上架,我说你别喊人把手松开,在这时她猛地把我的刀夺走了并跑到门外,我就追到门外对她拳打脚踢一阵,这时我看见旁边店里有人出来我就想跑,跑时想把刀夺过来,夺刀子时把我右手划了一下,我当时感觉右手酸���指头都使不上劲,然后我就按着她拿刀的手,刀尖朝她左胸前及左胸上面部位扎了两三下,然后那个女的就躺倒在地上了,我就进到屋里拿我的手提袋,我出门的时候那个女的又上去拦我,我又朝她肩膀和腰部踹了两脚把她踹倒,然后我就沿着河提往北跑了,我到七一路拦了一辆出租车说到王营,出租车上还有别人不顺路,我就到七一路跟文化路交叉口下来,下来后又在市委党校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我让他把我送到王营,本来我是想让他把我送到河南十里堡王营,结果他把我拉到卧龙岗王营了,他说你早点也不说还说过去雪峰桥就快到了,我说没事并让他直走把我送到河边铁路桥附近,他就沿着路一直把我送到滨河路南头河边铁路桥附近,我下车后就在铁路桥下游趟着河过去到对岸,到河中间时把身上穿的上衣脱掉扔河里,然后去一个树林里待着并穿上之前我��的T恤,一直待到快晚上,然后在雪峰桥东边一个十字路口坐上去唐河的车去了唐河,当天晚上坐上10点多去上海的火车到了上海,然后从上海回了启东市住处,回去后想想害怕以为那个女的死了,我在网上搜也看到那个女的在地上躺着流了好多血也没看到医生进行抢救,我就感觉那个女的死了,我就极度恐惧,近些天我东躲西藏,昨天我实在受不了了就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工业园区塘芦港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了。2、被害人宋某陈述:当天下午2点多时,具体时间我不清楚,当时店里没有顾客,我就背对着梅溪河躺在店里理发椅上玩手机开着扬声器听音乐,忽然我听见我的门呼隆的关门声,我就赶紧坐起来,还没有坐直的时候,有个男的拿了把刀子架在我脖子上,我对他说兄弟你想要钱了拿钱,想要手机了拿手机,他说整你哩,让我脱裤子,还催着我连声说脱脱,后来的事都不记得了,我醒来的时候我发现我在医院重症监护室。2014年6月份我租梅溪村姓曾的房东的一间七八平米的民房开了一个理发屋,有我自己经营至今,位置在南阳市梅溪村梅溪河东岸,我给理发屋起的名字是小宋理发屋,门朝西,也就是朝梅溪河方向。我不认识那个男的,只记得当天中午12点左右到我店里理过发,之前没见过。当时也是我一个人在店里,他进到店里说理个发,我说行,并给他说先洗一下,然后他就躺在洗头床上我给他洗了头,在洗的过程中他眼往上翻看我一眼,我没理他并且继续洗头,洗完就让他坐在理发椅上开始给他理发,他对我说天热了让理短些,我说行,在理的过程中他手机响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是短信还是电话,我停顿了一下,他掏出手机抠掐一下又放回去了,后来我就继续给他理直到理完,完的���候我问他刮胡子不刮,他说不刮,他问我多少钱,我说8元,他给了我10元钱,我找他2元,然后他拿着他的厚外套上衣走了。他看上去有三四十的样子,身高中等,偏瘦,皮肤不好,感觉疙疙瘩瘩的,第一次去理发时候手里拿了一件发黄的外套,别的没注意,第二次去我店里我确定还是这个人,但是没印象他拿那件外套了。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我门口邻居小宋被人拿刀扎伤了,我来说明情况。2017年5月10日下午14点半左右,我正在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梅溪桥北200米河东岸沙发店里看电视,只听见外面一个女的喊救命,我赶紧出门查看,发现门口邻居小宋(女,40岁左右,在我门口旁边开一个理发店)被一个男子(40岁左右男子,中等个子,微胖,穿灰色上衣。我不认识他,只看见他伤人后沿河向北跑了)按在地上,男子弯着���拿一把刀往小宋身上扎。我还以为是夫妻打架,就没在意,回屋关了电视,出来看见伤人的男子沿河向北跑了。小宋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很多血,她的伤是那个男子拿刀扎的。我就问她是否认识那个男子,小宋说不认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这时候门口邻居们都出来了,不一会,警察也来了,120也来了,医院人员把小宋拉走了。持刀伤人男子40岁左右,中等个子,微胖,穿灰色上衣。我不认识他,只看见他伤人后沿河向北跑了。(2)证人王某证言今天下午我们附近的理发店有人被砍伤了,我来说明情况。2017年5月10日14时许,我在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村的家中休息,突然听到门口有人喊,声音发直,我就赶紧出来,出来之后看见一个男子在梅溪村的拐角处向北跑,门前理发店的小宋右手捂着脖子,一身血,我就问小宋认不认识砍伤她的男子,他说不���识,我骑着电动车顺手拿了个棍子向北撵男子,追到七一路梅溪村口处没有发现男子,我又到七一路文化路交叉口没有发现男子就拐回去了,回到现场就看见小宋在地上,然后我就拨打110和120。受伤女子是在四小门口开理发店,名字叫小宋理发店,但是我知道受伤的女子叫小宋,四十岁左右。我回到现场之后,小宋已经躺在地上失去知觉了,旁边的一个女邻居正在拿毛巾捂着小宋的脖子,等120医生来了才知道胸部还有两处伤口。监控上显示在门外河堤上男子踢小宋两脚,然后又返回店里拿了东西就向北跑了。(3)证人黄某证言我驾驶的出租车属于南阳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一辆绿色的捷达牌轿车,车牌号是豫R×××××。今天下午两点多点,我在南阳市中达路的玉指天骄拉了两名乘客,将他们送到南阳市阳光钻石KTV门口,之后我沿着滨河��往东到文化路口左转,沿着文化路往北走,快到南阳市委党校门口的时候,我看见马路对面有个三十来岁的男子在向我招手,我就往前走掉头将车停在市委党校门口,然后那名男子手里拎着一个黄色的塑料袋子就上了我的出租车,坐在了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上车后,我问他到哪,他气喘吁吁的说,到王营。然后我就开着车沿着文化路往南走,到了滨河路之后右转,沿着滨河路一直走,到了仲达路之后右转,沿着中达路往西走,到了车站路之后等红灯准备左拐时,我看见他手上有血。我就问他,你这手是咋回事,他说,我在别处“打鱼”赢钱了,他们不让我走,抢我钱,有人拿刀砍我里,我夺刀里,剌着手了。我说你咋不报警里,他说,我不用报警,我有个哥是枣林派出所的,我哥会处理的,并且说他哥交代他别包扎伤口。然后我们又沿着车站路一直往南走,路过雪枫路之后继续往南,后来到了王营路口的时候,我说到王营了,他说你再往前走点,到了河西铁路桥有人接我。之后我们接着往南走,到了金牛彩印门口那个岔路口的时候,我问他往哪走,他指着南边那条路说,沿着这条路往前走到铁路桥,又往前走了有五六百米,到了一个搅拌站门口的时候,我看见前面成土路了,我说,前面路走不成了,你在这下来算了。他说中啊,问我的多少钱,我说15块钱,然后他用右手从裤子右口袋里掏出来一沓零钱,递到我跟前,我从中拿走两张十元的,找给他一张五元的,然后他就拎着塑料袋下车往南走了。我当时从计价器上看的,上车时间是2017年5月10日14时42分,下车时间14时56分。我没有看清塑料袋里面装着什么,上车后他一直是右手拎着塑料袋,后来下车前好像是为了给我掏钱,才把塑料袋递到左手上了。我看见他大腿裤子��有喷溅的血迹,两个手上都有血迹,左手血迹少,右手血迹多,看着好像是右手虎口部位受伤了。另外他下车的时候,还对我说,麻烦我将副驾驶门把上的血擦一下,后来他下车了以后,我发现副驾驶座位靠背上也有血迹。这人在乘车过程中没有用手机和别人通话。我感觉他有点紧张,看着精力不集中。他的口音应该是南阳市区的,就是本地口音。我感觉他对金牛彩印那一片比较熟,感觉像是那一片的人,或者经常路过那一带。另外他身上有一股腥味,像是回民。(4)证人秦某证言2017年14点30分左右,我在梅溪村四小对面河堤北100米茶馆喝茶,听见外面一个女的大声喊哎呀哎呀,我就出来,看见小宋理发店的女的站着往外走,我看见她一个手捂着脖子,一个手拿着一把水果刀和手机,我看见她一身血,我说赶紧打120,再打110,紧接着那个女的��始往地上倒,然后眼翻着就没有意识了。我就进她店里拿出一个毛巾,我拿着毛巾摁她流血的脖子,后来我一直等到120来,医生叫我松手,然后她被120拉走了。理发店的女的左边脖子下边胸上部有两个伤口,右边腋下有一伤口,还在流血。我没有看见她是咋受伤的。现场有一个水果刀,水果刀上带血,地上屋里外边都是血迹,还有一个手机(女的),手机上有血,地上毛巾是我拿的。其他的没有看见。水果刀我没有摸。我看见一个邻居王某沿河堤往北追人去了,但他追谁我不知道。那个女的没有说话,她在布拉一会儿手机,也没有打出电话。理发店里受伤的女的大约40多岁,黑长发披发,胖胖的,上边穿黑白纱短袖,下边是黑超短裙,穿肉色长筒袜,是白白粉色鞋子,不知道是皮鞋还是球鞋。我不知道她为啥受的伤,我不知道这个女的平时生活情况。后��民警来出警的时候,我听见群众有人说是一个男的将这个女的拿水果刀扎伤的,扎伤的男子沿着河堤往北跑了,我没有见到,这都是我听说的。(5)证人张某证言我经营南阳市红庙路个体经营益民日用品生活超市有8年了,平时有我和我妻子程瑞向两个人在经营。店里卖的有刀具,是一些水果刀和菜刀等生活用刀。2017年5月10日梅溪河边小宋理发店的事我知道,事情发生后传的到处都知道,听说理发店老板被人用刀捅伤了。记不清案发当天是否有人到我店里买刀。我平时经营没有登记营业台账,客流量很大登记不及就没登记。5月18日公安机关组织嫌疑人对买刀地点进行了辨认,我知道,当天我就在店里工作,我也见到了来我店门口辨认的人。我对这个人有印象,应该是辨认现场前没多少天来我店里买过东西,但是买的啥东西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已看过这组照片(嫌疑人作案刀具照片),我店里以前卖的有这种刀具,但是好像已经卖完了,现在店里没有了。记不清什么时间卖完的,8元5角钱一把。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活体检验鉴定报告(宛)公(伤)鉴(法医)字[2017]273号证明:伤者宋某胸部外伤贯通胸腔,肺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DNA)字[2017]1399号证明:从送检的现场血迹检验出宋某的血迹之外,还有同一男性个体的DNA。(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活体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DNA)字[2017]1436号证明:送检的血迹与(宛)公(刑)鉴(DNA)字[2017]1399号检测出的男子DNA对比,血迹是吕继胜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5、���证(1)被告人吕继胜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吕继胜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吕继胜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到案经过2017年5月17日00时许,一名自称吕继胜的男子到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网上核查,发现该男子为在逃人员吕继胜,经询问:吕继胜交代了2017年5月10在河南省南阳市梅溪镇红庙路与七一路中间的一个理发店内实施了犯罪行为。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联系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民警,梅溪派出所民警袁体、郭敬科于2017年5月17时8时许办理了在逃人员移交手续。(3)前科查询证明:吕继胜于2004年11月份因故意杀人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4)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书一份:(2004)南刑一初字第71号被告人吕继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国亮经济损失10331.3元。判决日期:2004年11月18日(5)现场照片共计27张;显示:理发店门口台阶上有一把尖刀、毛巾下有一部带血的手机、一个耳机、有滴落状的血迹、门口外护栏下地面渣石上有血迹;理发店内地面上有手机充电器插头、店内西侧地面、东侧地面各有血迹、店内黑色转椅右侧扶手下边有金耳环;(6)被害人宋某伤情照片11张;(7)被告人吕继胜辨认作案地点照片2张;(8)被告人吕继胜辨认买刀地点照片2张;(9)被告人吕继胜于2017年5月18日9:50-10:15在南阳市红庙路与梅溪河交叉口东北侧小宋理发店门口所作辨认笔录证明:吕继胜指认本地点南阳市红庙路与梅溪河交叉口东北侧小宋理发店门口为其作案地点。(10)被告人吕继胜于2017年5月18日10:20-10:37在南阳市红庙路益民生活用品超市批发所作辨认笔录证明:吕继胜指认本地点南阳市红庙路益民生活用品超市批发为其购买刀具地点。(11)被害人宋某于2017年5月19日15:00-15:27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外科316病房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19日民警组织受害人宋某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其中辨认照片中12号照片男子为吕继胜,宋某能够辨认出12号照片就是持刀架在其脖子上的男子。(12)对南阳市红庙路与梅溪河交叉口东北侧小宋理发店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各一份.(1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2017年5月17日23时10分侦查员李强、李东坡对嫌疑人吕继胜进行人身检查,被检查人员吕继胜右手五根手指有刀割,浑身陈旧性疤痕,左手腕外侧有雨字型纹身。(14)被害人宋某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了被害人宋某对本案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吕继胜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吕继胜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继胜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奸妇女,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吕继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继胜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继胜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继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吕继胜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强奸未遂、伤害后果、累犯、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继胜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吕继胜的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