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季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32号张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宿舍,联系电话0季某某,女,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0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0于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宿舍,联系电话0李某某,女,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宿舍,联系电话1557306****朱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洛王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1378901****张某某等申请朱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季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