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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泽琼与邓瑶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琼,邓瑶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873号原告:周泽琼,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瑶瑶,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周泽琼与被告邓瑶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泽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瑶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泽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瑶瑶向周泽琼返还150000元及相应的孳息431.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周泽琼向邓瑶瑶订购板材,并于2016年6月8日,分两次向邓瑶瑶账户转入150000元。邓瑶瑶收到该款项后,即未向周泽琼交付板材,也不返还钱款,以致成讼。邓瑶瑶未予答辩。对于周泽琼提交的全部证据,因邓瑶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已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审查认为:周泽琼提交的证据1、2,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周泽琼分两次向邓瑶瑶账户转入150000元,用于支付向邓瑶瑶购买板材的预付款,后商谈合同事宜未果,以致成诉。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周泽琼将板材预付款150000元付给邓瑶瑶后,双方未订立合同,邓瑶瑶将该款拒不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周泽琼要求邓瑶瑶返还150000元和负担保全申请费12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瑶瑶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周泽琼返还预付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泽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申请费1272元,共计4572元,由原告周泽琼负担50元,被告邓瑶瑶负担4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蓝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