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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森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森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婉,张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018号之一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蓉,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森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婉。被告:王婉,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洋,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森米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婉、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权已得到足额受偿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9元,由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