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飞,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44507元,案件受理费2247元,申请执行费2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5日申请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9月30日前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0000元,下余案款及诉讼费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申请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案款80000元,现申请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人宝鸡恒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