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安仁支行、陈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安仁支行,陈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安仁支行。被执行人陈德祥,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大邑县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大邑安仁支行申请执行陈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060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左学清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