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维刚与甘小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刚,甘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曾维刚,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甘小全,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兴15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小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维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鱼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