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春花与巫治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花,巫治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陶春花,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巫治川,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陶春花与巫治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案外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80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