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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强诉周开礼、严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周开礼,严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912号原告:郑强,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开礼,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严丽华(系周开礼妻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强与被告周开礼、严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开礼、严丽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被告周开礼因经营AE美业理发店资金周转困难和被告严丽华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每月归还本金5000元,利息按约定支付。后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已失去联系。周开礼、严丽华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周开礼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1页及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形式、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2日,被告周开礼、严丽华以装修店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按每月偿还本金5000元至还清。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借据上签名。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开礼、严丽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周开礼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4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周开礼、严丽华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开礼、严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返还原告郑强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周开礼、严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