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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02号原告:张某1,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某2,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