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02号原告:张某1,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某2,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