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794号申请人: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副行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68743.04元。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资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68743.04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20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剑长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