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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斌,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孙海燕,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