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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万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4146号原告:万某,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钱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万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