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万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4146号原告:万某,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钱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万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