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灵波、孙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灵波,孙军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709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灵波,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孙军超,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灵波、孙军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灵波、孙军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樊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薛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