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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济区人民政府、张醒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济区人民政府,张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8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该政府区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醒民,男,汉族,1936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因与阴长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8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二审上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济区人民政府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济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炉安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