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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振省与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省,秦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13450号原告:杨振省,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洪,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秀玲,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杨振省诉被告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贾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省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洪、被告秦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振省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5日,被告向其借款9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96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账户。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7886.67元(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7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秀玲辩称:我不欠原告杨振省借款,我没有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亦不应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4月,杨振省通过我购买万福币,因为我认识晁洪良,晁洪良负责房山区万福币的事宜。我让杨振省直接将钱转给晁洪良,但杨振省称他与晁洪良不熟,直接转账不放心,故杨振省将钱直接转给了我,其中一笔96万元,是其本人转给我的,另一笔4万元,是杨振省通过其会计王丹转给我的。我将其中80万元转给了晁洪良的儿子晁起佳,另20万元是在2016年3月,我的另一个朋友通过我购买万福币22万元,后来朋友只买2万元万福币,要求退20万元,我用自己的钱退还了这个朋友20万元,这样相当于晁洪良有20万元没有退给我,故晁洪良称杨振省的购买万福币的钱我只需要转给其80万。2016年7月,杨振省称其不想买万福币了,于是我与其一起去找晁洪良,晁洪良出具了协议,约定杨振省将其万福币账户转让给晁洪良,晁洪良于三个月内将本金100万元,利息5万元还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杨振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秦秀玲转账96万元。杨振省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晁洪良诉至本院,在该案中,杨振省以2016年7月15日的《转让万福币协议》为证据,要求晁洪良偿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转让万福币协议》中记载“今有杨振省通过秦秀玲投资万福币壹佰万元整,杨振省同意将yzs123万福币账户转让给晁洪良,本金壹佰万元,利息伍万元,共计壹佰零五万元整,三个月内还清”。后杨振省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审理中,晁洪良到庭陈述杨振省通过秦秀玲购买100万元万福币,秦秀玲将100万元给付给晁洪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转让万福币协议》、2017年2月9日庭审笔录,本院制作的对晁洪良的谈话笔录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向其借款96万元,被告抗辩双方之间不并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原告在另案中提交的《转让万福币协议》及庭审笔录,结合案外人晁洪良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并未完成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6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振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元,由原告杨振省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