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余业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83号之一被执行人:余业民,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余业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刑终1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余业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业民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业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院判决,我院应当追缴在案查封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9栋XX室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号)、余业民劳力士男士手表一块、凯迪拉克XTS小轿车(车牌证号:赣C×××××号)和福田时代小货改装宣传车(车牌证号:赣C×××××号)各一辆,上述房产车辆均已被我院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余业民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陈世英(身份证号:)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9栋XX室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号);二、拍卖被执行人余业民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陈世英(身份证号:)名下的凯迪拉克XTS小轿车(车牌证号:赣C×××××号)一辆;三、拍卖被执行人余业民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奉新博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55896)名下的福田时代小货改装宣传车(车牌证号:赣C×××××号)一辆;四、拍卖被执行人余业民所有的劳力士男士手表一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