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洪与李东英、张宝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李东英,张宝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310号原告:李洪,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李东英,男,年龄不详,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宝春,男,30岁,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洪诉被告李东英、张宝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原告李洪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