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36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无业,住黑山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名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