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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36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农民,住黑山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无业,住黑山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名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