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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洪强、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强,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强,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成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公,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洪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了(2016)鲁0281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388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000元,若逾期不付按照判决数额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