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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清磷与林国安、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等��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磷,林国安,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梁淑云,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磷,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林国安,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安。被执行人:梁淑云,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裕仁。申请执行人李清磷与被执行人林国安、梁淑云、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安名下粤J×××××号牌小车,但该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