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清磷与林国安、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等��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磷,林国安,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梁淑云,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磷,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林国安,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安。被执行人:梁淑云,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裕仁。申请执行人李清磷与被执行人林国安、梁淑云、广东明辉钢模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泰模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安名下粤J×××××号牌小车,但该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健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