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左志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左志波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104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志波。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志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骆大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