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凤英、郭明平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郭明平,郭明建,郭明琴,林泽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4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明平,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郭明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郭明琴,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泽团,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凤英、郭明平、郭明建、郭明琴与被执行人林泽团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闽0181刑初13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林泽团应当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凤英、郭明平、郭明建、郭明琴人民币104148.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林泽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英、郭明平、郭明建、郭明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泽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凤英、郭明平、郭明建、郭明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泽团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泽团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泽团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泽团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林泽团现拘押在监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林泽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刑初1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