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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179号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67号3幢(部分)、4-6幢。法定代表人:陶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金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依法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杭州法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董 巍书 记 员 杨金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