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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阚绪听与周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绪听,周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169号原告:阚绪听,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身证号码341127197908042232。被告:周月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阚绪听与被告周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朋明身份不明确,地址不准确,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信息。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予以补正,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阚绪听的起诉。原告阚绪听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