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沙坝。法定代表人:吴才华,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6日,四川省岳池县人。上诉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蒋 丽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