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文传强、文加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传强,文加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947号申请人:文传强,男,生于1964年7月7日,住湄潭县。被执行人:文加楷,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湄潭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328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文传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加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加楷自愿当即给付申请人文传强现金10000元,余款在2018年2月5日前付清。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9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钊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刘家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