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秀青、李雷等与刘玉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刘玉梅,元冰鑫,元佳鑫,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60号原告:付秀青,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原告:李雷,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阳市汤阴县。法定代理人:付秀青(系李雷母亲),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村***号。原告:李浩,男,200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阳市汤阴县。法定代理人:付秀青(系李浩母亲),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村***号。原告:李九印,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青,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号。原告:田香花,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青,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村***号。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梅,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元冰鑫,男,200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刘玉梅(系元冰鑫母亲),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村。被告:元佳鑫,女,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法定代理人:刘玉梅(系元佳鑫母亲),住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白营村。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范国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女,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与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元冰鑫、元佳鑫的起诉。原告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元冰鑫、元佳鑫、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