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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惠云与高安市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云,高安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3行初50号原告:陈惠云,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安市商务局,住所地:高安市瑞祥苑。法定代表人:陈长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云不服被告高安市商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惠云以被告高安市商务局诉讼期间改变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高安市商务局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陈惠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云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云承担。审判长 : 朱 潜审判员 :吴莉霞审判员 :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