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惠云与高安市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云,高安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3行初50号原告:陈惠云,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高安市商务局,住所地:高安市瑞祥苑。法定代表人:陈长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云不服被告高安市商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惠云以被告高安市商务局诉讼期间改变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高安市商务局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陈惠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云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云承担。审判长 : 朱 潜审判员 :吴莉霞审判员 :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