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执行韩龙、马立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教育厅,韩龙,张立民,马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教育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负责人徐梅,该厅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宏,系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龙,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教育厅兴城疗养院院内,户籍所在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张立民,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教育厅兴城疗养院院内,户籍所在地兴城市。被执行人马立芳(马丽),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教育厅兴城疗养院院内,户籍所在地兴城市。黑龙江省教育厅与韩龙、马立芳、张立民排除妨碍纠纷,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