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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凯与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汉商银座一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汉商银座一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540号原告:周凯,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汉商银座一分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人信汉商银座E座1层008。负责人:杨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诉被告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汉商银座一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周凯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凯负担。审判员  黎维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