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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郝芝华、庞云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芝华,庞云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芝华,女,生于1954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庞云跃,男,生于1984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云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治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林执行款4025元。现因被执行人庞云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4025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攀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郑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