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加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8刑申8号王加春:你因被告人李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云08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准确,理解法律存在偏差,导致判决有误。(1)你作为车主不存在车辆管理不到位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你没有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而是要求李元在使用车辆时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交通法规自然包括无证驾驶,事实上李元也是请了驾驶员,这一事实李元在庭审中已认可;2、二审判决认定王加春与李元为雇佣关系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1)你与李元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你与李元均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概念并不清晰,虽然合同名称为“安装工用工合同”,部分内容甚至写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从合同实质内容来看,尤其是“合同附件”内容上看,你告知李元厨房设备安装地点,安装工作均由李元独立完成,包括组织人手、准备工具等,李元完成安装后才能按合同附件约定费用结算,这有别于雇佣合同的不论是否完成工作都是要支付报酬,说明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合同纠纷。(2)你与李元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成立。如果你与李元之间是雇佣关系,那李元与李世勇之间是什么关系?作为雇员的李元再雇佣李世勇,那李世勇算“二级雇员”吗?李世勇显然不是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是李元的雇员。因此,李元应承担雇主责任,而不是一味想着拉王加春兜底;3、你已为李世勇垫付医疗费用6412.86元及车费2300元,共计8712.86元应当予以扣除;4、李世勇本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世勇作为李元雇佣的安装工兼驾驶员,明知李元没有驾驶证,却不履行驾驶员职责,并乘坐李元驾驶的车辆,导致自己损失,李世勇应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世勇要求王加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1、《安装工用工合同》约定,李元受你安排在景东县境内进行厨具、橱柜、太阳能及其他电器设备的安装工作,使用的车辆由你提供,你并为李元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合同附件中又明确约定了你支付李元各项报酬的计算方式。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你与李元之间为雇佣关系,判决李元与你连带赔偿李世勇经济损失人民币352132.82元并无不当;2、你提出已为李世勇垫付医疗费用6412.86元及车费2300元,共计8712.86元应予以扣除及李世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自己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问题。本案一、二审未对该问题进行审理,本院对该问题不予审查。因此,你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的申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