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尹从强与焦东顺、赵秀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从强,焦东顺,赵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307号原告:尹从强,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东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赵秀娟,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对原告尹从强诉被告焦东顺、赵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皖128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处“2015年7月3日”均更改为“2016年7月14日”。审判员 卢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