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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尹从强与焦东顺、赵秀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从强,焦东顺,赵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307号原告:尹从强,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东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赵秀娟,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对原告尹从强诉被告焦东顺、赵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皖128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处“2015年7月3日”均更改为“2016年7月14日”。审判员  卢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