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玉京与高鹤仙、高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京,高鹤仙,高吉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90号原告张玉京,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冯宏伟,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鹤仙,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高吉庆,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玉京与被告高鹤仙、高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二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二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