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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玉京与高鹤仙、高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京,高鹤仙,高吉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90号原告张玉京,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冯宏伟,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鹤仙,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高吉庆,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玉京与被告高鹤仙、高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二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交该二被告准确地址,应视为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