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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汉文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文,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文,男,陕西省汉阴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四档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川,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文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执行总标的20313.5元,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