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龚梅华与郭宏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梅华,郭宏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872号原告龚梅华,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郭宏伟,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案在审理原告龚梅华与被告郭宏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宏伟申请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迎泽区人民法院或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被告郭宏伟从2012年至今居住于北张住宅小区C2-805,并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居住。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郭宏伟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北张住宅小区C2-805,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原维强 来自